公告日期:2025-10-28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控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人,设负责人 1 名,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并报经董事会任免。
审计与风控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风控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与风控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与风控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与风控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风控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与风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预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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