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督促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审计与风控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董事会、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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