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二章 汇报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章 沟通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
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的职责,形成沟通意见函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进行核查,如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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