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配合协调,搜集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列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关联交易等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符合国家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对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会议召开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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