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交易商协会的一种行为,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系,反馈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
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七)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收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如下:
姓名:王旭东
职务: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
电话:0391-3126666
传真:0391-3126111
电子邮箱:002601@lomonbillions.com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前信息披露: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二)发行结果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
(一)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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