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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9:03:04 股吧网页版
盛通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 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No.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300042, P.R. China
电话/Tel:022-85586588 传真/Fax:022-85586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意)字[2025]第 169 号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无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本所律师在假设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发表意见。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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