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但公司股东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溯及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变成无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其下再设证券事务部与投资者关系部;其中证券事务部主要承担信息披露、证券合规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会议的筹备安排等工作,投资者关系部主要承担投资者沟通、回应投资者关切及投关活动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核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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