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核,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
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并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审核委员会独立 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最少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核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具备《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的经验”,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且审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或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核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审查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九)按董事会委派或主动研究就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务进行重大调查之结果,以及公司管理层对调查结果之响应;
(十)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涉及本条第(一)、(二)、(七)、(十)项事项时,需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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