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办事处、各分公司、各全资或各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监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审部应当配置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监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监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监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监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审部的工作。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对象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监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及监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监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监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监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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