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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