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投资部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
限为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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