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其他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四)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违约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 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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