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和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道及传递公司内幕信息,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股票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按照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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