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内容,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章节;
3、因新增、删减或排列相关条款导致原序号发生变化,或仅将“股东大会”
修订为“股东会”,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
会”,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变化的,不一一列示说明。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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