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股票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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