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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