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5-09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55,375,393.81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5民初3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花木”)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根据《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项目公司的议案》,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河海”),本公司为六安河海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围海股份持有六安河海80%股权,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六安河海10%股权,宁波花木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龙元建设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六安河海因与项目业主方六安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事项,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六安市水利局向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费用185,179,924.05元及回购款利息等相关诉求,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一审判决六安市水利局支付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150,175,393.81元;后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5民初7号民事判决,要求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2024年12月28日、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5民初30号),本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23年10月20日终止;
2、六安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 155,375,393.81元;
3、驳回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六安市水利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5民初30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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