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或转让投资行为的决定 ;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股东内部因工作原因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联人;
(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并同时做好登记备案材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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