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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9:32:06 股吧网页版
*ST围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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