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公司内部控制内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条 公司确定内审稽核部(简称“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检查方法、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及决策流程、关键岗位员工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内审部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报告,同时应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内审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完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并将该项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
(二)关联交易;
(三)从事衍生品交易;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募集资金使用;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自查,并向公司内审部汇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十条 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内审部的要求,及时向内审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内审部的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后,应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内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立即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于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通过后,还应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也可以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以及内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尤其是本制度中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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