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人重大信息即时联系规定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就重大信息的即时联系,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关联人重大信息即时联系的业务负责人,授权证券部为公司关联人重大信息即时联系的常设机构,负责根据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处理关联人重大信息即时联系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重大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关联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
1、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帐户、关联关系说明等;
2、关联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关联关系说明等;
(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券、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协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关联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以上的相关信息;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关联人,其持有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等相关信息;
(五)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人发生变更的相关信息;
(六)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关联人所持有公司股份被法院裁定禁止转让的相关信息;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或拟发生变动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能够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即时联系义务人
第八条 即时联系义务人包括: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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