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稽核部(以下简称“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
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执行业务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检查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是否充分及有效运行。此外,内部内审部的工作目标还包括为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而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及建议。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协助审计委员会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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