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2025 年 11 月)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公司同受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章第 3 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
(4)本章第2 条第(1)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章第 2 条或者第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章第 2 条或者第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5、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
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6、公司与本章第 2 条第(2)款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条所述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7、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8、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二、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银行借款;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4)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5)销售产品、商品;
(16)提供或接受劳务;
(17)委托或受托销售;
(18)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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