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5 17:07:08 股吧网页版
*ST围海: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571-89838088 传真: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 41105 号
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使用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限售股份取得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于2020年8月以 “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等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3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后续原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2022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291 破1 号】,协助执行事项为:“请将被执行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码0800181327,持有证券简称*ST围海,证券代码002586,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和首发后限售股,共462,677,204股及红利0元,以每股人民币2.05元,分别扣划至重整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光矅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了股权过户手续。

本次通过法院裁定所获得股份的对象、获得股份数量、股份性质及承诺不减持的期限情况如下:

序 解限对象/法 承诺不减持的
号 院裁定所获得 总持股数(股) 股份性质注 持股数量(股) 期限注 2

股份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