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 1009 号围海大厦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2,732,09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147%;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721,42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42%。
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4,453,5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088%。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776,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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