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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8 15:32:10 股吧网页版
双星新材: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6.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7.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8.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的,均应当及时报告。

9.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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