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双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标的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资产经营、风险投资事项;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尚未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四)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五)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委托理财;
(六)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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