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
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
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
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
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
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
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及印章管理:
(一) 公司总经理对担保对象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指示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将公司拟提供互为借款担保和下属借款担保形成借款担保专题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借款担保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有效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五)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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