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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21:17 股吧网页版
双星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双星新材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经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委派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同时,通知中还载明了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双星
大道 88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83 名,代表股份 475,411,92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6,015,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1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396,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9%。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1、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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