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确认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以帮助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根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审计部的资 源要求,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诚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诚实勤恳地开展工作,从而为信任其判断提供基础。
(二)客观。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活动或过程的信息时,要显示出最高程度的职业客观性。在作出判断时,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有相关环境作出公正的评价。
(三)保密。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尊重所获取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没有适当授权不得披露信息,除非是在有法律或职业义务的情况下。
(四)胜任。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能够使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应当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的效果、质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 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审计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
的有关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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