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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20:41:14 股吧网页版
海能达: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表决,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投票方式具体如下: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董事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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