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对外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应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在剔除相关税费后,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对外披露;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允性,以及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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