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2025年4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公司激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奖励和约束相结合;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奖励对象的个人利益相结合;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激励基金(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的实施对象为公司(包括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认为应当予以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人才发展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激励对象名单,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参与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四)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在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内公司对激励
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激励对象与其聘用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如需)仍按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有效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七条 公司当年奖励基金的计提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合并报表中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三)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满足。
第八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九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激励基金根据实施期间各考核年度的净
利润比上一年度增长率的不同,以超额净利润(即公司当年计提激励基金前净利润超出上一年净利润的部分)为基数,实行超额累进的计提方式,增长率达到一定目标值方可提取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得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3%。
第十条 激励基金计提比例按照如下规则进行:
净利润增长率X X≤20% 20%<X≤30% 30%<X≤50% 50%<X
超额提取比例 0 20% 25% 30%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数-基期净利润数)/|基期净利润数|*100%。
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的年度激励基金计提金额,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比例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批准实施,最终提取金额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批准为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后续年度激励基金计提规则在遵守第九
条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审核通过后,提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净利润”指标以当年激励基金计提前的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口径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当年度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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