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的战略制定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有效实施,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制定/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等并监督其实施,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风险及机遇;
(五)审阅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以采
取电子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通知日期等。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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