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内控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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