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合法、高效、勤勉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
第四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委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或者委派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至(八)项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或离职生效之前,以及辞职或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辞职或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离职或者任期届满,董
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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