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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2 20:09:12 股吧网页版
中京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和监督报告,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章制
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
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证券投资部负责募集资金
信息披露管理,审计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使用的监督,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投资部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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