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2 20:17:37 股吧网页版
雷柏科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4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浩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63,772,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777,400股的58.1214%(已剔除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中股份数1,102,600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777,400股的0.4011%,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777,400股的0.40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