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6、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一般情形,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董事会的会议,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2、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能认真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未能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11、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12、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13、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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