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原则上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尽快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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