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含)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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