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审议的事项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事务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跨春路 288 号新裕大厦 1201 室 邮编: 215021 电话: 0512-62961718
Address:Room 1201, Xinyu Building, No.288 Kuachun Road, SIP, Suzhou, Jiangsu 215021, P.R.C. Tel: 0512-62961718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亦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所律师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1),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如期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山路 47-2 号
新华商务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金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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