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
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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