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治理架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所作决议,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由3-5名董事
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
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
员会日常事务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拟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科技创新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的背景资料、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提交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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