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71-7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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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71-7号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调整事项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预留授予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1 月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4 月出具)(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清新环境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清新环境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清新环境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清新环境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
2.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清新环境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2022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
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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