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参会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
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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