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证券事务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证券事务室是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室。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三章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室备案。
第七条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室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如适用);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6、召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指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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