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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徳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及管理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等公平信息披露的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六)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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