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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54:13 股吧网页版
德力股份: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目的是为防范价格、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禁止开展任何投机性交易。

第二章交易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禁止开展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行为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2、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3、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应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外汇等,且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4、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若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市场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七条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选择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年度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相关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如与关联人之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的全面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制订审核、监督评价等,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负责监控和指导金融衍生品的筹划、操作与控制等具体业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采购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涉及具体金融衍生品的实际操作和内部管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具体操作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和内部控制制度予以确定,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不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每年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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