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公司提供担保,其金额不应超过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4、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5、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第七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2、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3、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4、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7、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8、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9、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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